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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再祥
2019年09月09日 10:59 法学院  点击:[]

个人简介

汪再祥,男,1975年12月生,湖北洪湖人,法学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个人箴言

Whereof one cannot speak, thereof one must be silent.——Wittgenstein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4-199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8-2002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2006-2009


研究领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社会兼职

长江海商法学会理事、湖北省卫生法学会理事


荣誉奖励


代表性成果

1.《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之反思——一个言论自由的视角》,《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

2.《全球暖化与我国农业政策因应的整体策略》,《中国环境法治(2015年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

3.《美国环境法学术路线图:学者、机构与作品》,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3年。

4.《我国现行连续罚制度之检讨——基于行政法体系与规范本质的思考》,《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5.《生态学对环境法的贡献及其局限性》,载王树义主编,《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

6.《调适性环境管理对法治行政的挑战及其回应》,载《政府法制工作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7.《生态平衡是值得维护的吗?—新生态学兴起背景下对环境立法目的的反思》,《中国地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5期 。

8.《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2008年年会综述》,《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9.《“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之批判》,《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10.《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述评》,《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

11.《法学研究在概念的界定和运用上的一些问题》,林来梵主编:《法律与人文》,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31-347页。

12.《法学中的概念移植问题之研讨》,《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6年第12期转载。

13.《安乐死与相关法律问题之链接》,《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6年第8期转载

14.《英国宪政的历史性转折——英国<2004>》述评》,《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15.《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16.《现代性背景下的安乐死合法性问题》,《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5期转载。

17.《死后安置制度——被遗忘的法律角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

18.《加入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公民权利的发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1期转载。

19.《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研究策略初探》,《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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