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7名同学已超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批准休学及延期)未完成学业,经学校2023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其作退学处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对上述退学决定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5月8日。
如对学校的退学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时间内,根据《海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述,在申诉期间内,退学决定依然生效。如在公告时间内未提出申诉,则视为退学决定已送达。
具体清退名单如下:
海南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