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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具体规定
2006年05月12日 00:00 海南大学法学院  点击:[]

根据国家及我省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06年我省高校毕业生(省内院校,以下简称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机构、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隶属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是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其内设人才管理服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开展人才咨询、人才评估等方面的人才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协调及人事代理等工作,是我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具体工作职能部门。

二、毕业资格审查和报到证件的发放

(一)省内各普通高校学生工作部门请在6月15日—7月15日凭2006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格式为电子表格式的软盘、当年录取花名册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人才管理服务处办理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手续,在收到全部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海府地区院校在5个工作日内(其他地区3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同意后发放相应的报到证件。毕业生报到证件统一使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的印章。

(二)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使用统一《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以下简称《就业介绍信》);到省外就业的本专科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研究生使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对于要求户口、档案保留学校的毕业生,暂发回原籍的报到证件,待落实单位时可在毕业两年内凭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三、已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手续的办理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单位接收意见,经审核后发给《就业报到证》(出省就业的)或《就业介绍信》(在省内就业的),学校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党团关系迁往就业单位。

在“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或在事业单位就业而受限于编制未能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其人事档案应委托各级人才管理机构保管并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人事代理服务内容:提供人才、人事法规政策咨询;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和人事关系;办理委托对象的转正定级、工龄连续计算和档案工资调整;协助办理职称评审手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协助办理入户手续。

四、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手续的办理

对毕业时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学生的意愿,申请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保留在学校(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待落实单位后,将其人事档案、户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65351699、65341724、65371942

联系人:丁光明、冯青山、金雪梅、张天苏

办公地址: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琼苑宾馆对面内进30米)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海南省就业局)大楼206房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人才管理服务处

二00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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