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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通知
2009年04月13日 17:42 海南大学法学院  点击:[]

我校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现已开始,复试时间定为2009年4月17日—19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通知

1、参加全国联考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符合复试条件(达到国家C类划线)的考生看到此通知后,为了保证不错过复试机会,请于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邮件主题写“复试回复”,邮件内容只写“姓名、考生编号、考试分数、同意参加复试、复试专业”字样。我校不再寄发纸质复试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电子邮件的,我们将视为放弃复试资格(电子信箱:law@hainu.edu.cn)。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享受少数民族政策条件的考生(指:①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②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必须提供相应的定向或委培协议书、户口本复印件,且须与网上填报信息相同。

3、调剂到我校参加复试的考生,以接到我校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上的复试通知为准,请调剂考生随时留意并及时在网上进行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的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二、复试工作安排

1、复试时间:4月17日——19日。

2、具体复试工作安排:

1)报到及资格审查:4月17日,地点:法学院301法硕办公室;

2)专业面试:4月18日下午与4月19日下午(具体地点由法硕办安排);

3)4月19日:专业笔试,上午8:00---11:00;同等学历加试:下午:3:00—5:00(地点由法硕办通知);

4)4月17-19日:体检(考生凭准考证到我校医院体检,请空腹到医院,并在体检表上注明专业)。

三、资格审查

按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在复试中进行,资格审查时除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应届本科生出示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学生证);

2、往届本科生出示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盖有公章的大学期间成绩单(往届毕业考生由档案管理部门复印并盖章),从事过的主要科研成果及获奖材料,请带上相关的清单和复印件,复试时上交复试小组;

4、同等学力考生考生按法硕报考要求出示大专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9月1日前毕业)、专升本或自考成绩单或发表的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并准备加试;

5、《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政治审查表》(需政审部门盖章,应届本科生需由所在学校学生处盖章);

6、证件不齐、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不予参加复试。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补充说明

1、同等学力考生是指只持有大专毕业证书(国民教育系列),同时又符合我校09年招生简章上各专业所要求的附加报考条件的考生(获得专升本或自考4门以上主干课程成绩及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

2、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生(含成人专升本),按同等学力考生对待;

3、2008年10月31日后才获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生按同等学力考生对待(以毕业证日期为准,不含应届本科毕业生);

4、全日制普教专升本应届生,持学校教务处证明及发放的学生证参加资格审查,按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同等对待;

5、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需加试。在报名时未填写同等学力的同等学力考生,请于4月15日前与相关学院教学秘书联系,将姓名、考生编号、报考专业通过邮件或电话告知(0898-66279166)法硕办(主题请务必标明“同等学力加试申请”)。同等学力考生没参加加试的,将取消录取资格,责任自负。

五、复试科目及加试科目见我校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20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