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跃进、童伟华;
【来源期刊】《新疆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已被《民法典》确认为新兴权利,《刑法》也应当部分承认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需要保护的法益。虚拟财产既是盗窃罪的财产法益,又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公共秩序法益,二者属于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应根据数据的法益属性判定具体的罪名;具体法益数额的计算,用户、受害人主采市场价格法,在网络服务商受害人的案件中应主采违法所得法;此外应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普遍酌定从轻处罚。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既遂的判断,应以"转移占有的完成"进行规范层面的阶层化二次判断,"控制说"、"失控说"或者"离账说"、"提现说"都是基于事实层面的解释,欠缺规范性。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益;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既遂;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