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晓萍、郑鹏;
【来源期刊】《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摘要】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核心问题在于其是否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要件。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在制定之初,均要求独创性来源于自然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两大法系异曲同工地将独创性解释为可间接来源于自然人,人工智能是自然人创作的工具,继而独创性逐渐脱离自然人,仅受客观标准检验。两大法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演变,对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保护有借鉴意义。结合我国著作权理论和司法实践,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应当寻找或假定其背后的自然人来源,判断其是否符合客观标准。该标准有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