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洪涛、唐珊瑚;
【来源期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摘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是独立的民事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共同构成了“绿色诉讼”请求权基础,二者兼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均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为目的,这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可行性。协调好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关键是要设计好二者的衔接规则,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在生态修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补充。为了进一步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在设计好责任衔接规则后还应该明确该规则适用的条件,并分析在不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情形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以确保责任的合理适用,实现公正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衔接规则;责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