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科研动态 >> 正文  
杨芳:《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有期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评注
2022年11月24日 16:43   点击:[]

【作者】杨芳;

【来源期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肖像权人之人格利益,本款法定解除权在规范目的和制度架构上,和其他解除制度皆不在同一体系脉络中。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之任意撤回权构成规范冲突,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适用本款。解除权发生条件上,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肖像权人内心观念显著变化和周遭环境的显著变化;正当理由非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信赖关系丧失和相对人之不当行为。解除权行使上,肖像权人发出解除通知,指定合理期间,合理期间届满后,解除通知生效,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被解除。违反合理期间内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是:肖像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发出解除通知者,解除权消灭;解除通知中并未载明期间或指定期间不合理,解除效果延迟至合理期间届满后发生。解除权行使之法律效果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即刻向将来终止;使用人即刻停止使用并删除肖像;构成“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负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解除行为不当”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对固有利益负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正当理由;解除;可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