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健、王清粤;
【来源期刊】《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摘要】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而存在,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在后危机时代,有限责任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具有偏离金融监管目标、导致利益失衡、引发道德风险、加剧竞争的不公平性等局限,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自救的重要法律障碍。因而有必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修正,即打破将所有股东责任限制在投资额范围内的僵局,对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在其投资额的基础上附加额外责任。法律定位上,仍应将修正后的有限责任制度纳入有限责任体系之中,属于在特定情形下有限责任的适用除外;责任计算上,修正后的有限责任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入风险处置程序前一段时间内的平均股价为基准,根据机构的系统相关性进行计算;归责原则上,修正后的有限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旨在提高股东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为其持续稳定经营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限责任修正;金融稳定;金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