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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
2023年07月04日 15:42   点击:[]

【作者】王琦;

【来源期刊】《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

【摘要】作为一项中国首创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限高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显现出较好的执行效果。但是,当单位是被执行人而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限高变得复杂,由此引发一些理论争议和实践难题,如具体对象难以确定、限高救济的提起主体及其证明要求之间的矛盾、确定限高对象的程序不完善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重新审视单位负责人限高的法理基础。单位负责人限高在性质上是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为实现胜诉债权。在审执分离背景下,单位负责人变更时限高对象的确定应当以实现强制执行目的为指向,同时兼顾单位和限高对象的合理利益。循此思路,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需明晰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程序。具体而言,包括明确限高对象确定的启动主体,明确单位及其原负责人在提起异议时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证据方法,完善限高对象确定程序等内容。

【关键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单位负责人变更;限高对象;审执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