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建宗;
【来源期刊】《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摘要】法律的存在及其实践在事实上和逻辑上都是离不开想象的,人的法律生活不能没有法律想象。法律想象在性质上可以分再现性想象和创造性想象,在内容上则包括法律的实体想象和法律的理论想象。法律想象必须坚持生活立场,正视基本人性,保守人文情怀,兼融公理文化,克制理性狂妄,尊重历史传统。法律想象既推动了法治想象又成为法治想象的基础,而法治想象既是法律想象的必然结果又是法律想象的升华。
【关键词】法律想象;法治想象;再现性想象;创造性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