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探索和启示
    2009年05月26日 14:13

摘要:加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拟就我院在综合应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方法和模式等问题进行论证,以期对我国法学教育有所裨益。 法学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从而忽视了对学生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能力的培养。即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较为突出。无论是从专门法律院校还是从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都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经过至少三、四年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如何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法学教育中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训练的不足?法学教育已受到质疑和批评。也引起法律教育学者关于我国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思考。因此注重和强调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业的综合实践性教学方法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必需。

一、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特点及不足

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近年来一直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作为自己的根本目标。然而,“重理论,轻实践”仍是现行法学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传统的法学教学与实践严重脱节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一种学历教育,教学目标及教育模式也是围绕着学历教育设立及展开的。这种教育模式在教学中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所涉及的内容只限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着重对法律关系的研讨,从学理上去分析各种法律现象,重视掌握理论分析的能力,强调学理性思维的重要性。这种教育方式让学生学到了许多理论知识,同时,也使学生掌握了学理性的思维方式并运用这种方式学到更多的理论知识,为将来的工作和科研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是,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具有二重性:即学术研究性和职业培训性。[1]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重视职业培训即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教学上形成了学生上课没笔记,下课补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扔笔记的高分低能现象。学生只注重记住孤立的注重和生硬的概念,一旦接触到实务便束手无策,一筹莫展。

(二) 忽视了思维方式的培养,尤其是法律逻辑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法学教育应当以能力、素质,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为其宗旨,而不应以某些僵死的知识的传授为宗旨。因为知识是人们的一种知识积累,是一种“固化物”,而思维是人们的一种智慧,它不仅是对知识的运用,而且能创造知识,具有扩张和应变的功能。因此,只有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才不会固守现成的法律知识。但长期以来,教学方式相对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单向性和封闭性,多数采取满堂灌的方式。课堂上,老师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及灌输法律权威结论,教学也只是为了满足日后考试的需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即便是在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环节中,材料都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先选择好的,有现成的答案,学生一般也都是顺着老师的思路去寻找所谓的标准答案。这种教学方法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师的论述,而没有教会他们去形成自己的观点,更难以引导学生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从而遏制和影响了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三) 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和知识外,还应当受到法律思维,法律实务的训练,使之既具有法学理论,又具有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处理、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主要是通过社会实践即毕业实习来完成的。目前毕业实习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时间短。一般为2~3个月。由于学生平时较少接触法律实务工作,所以,他们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将其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于具体实践。第二,范围窄,不具有系统性和全面性。学生在实习中,通常是被安排在一个法律部门实习,实习的内容和业务范围受限。第三,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对于实习的具体内容,要达到的目标、如何考核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第四,实习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多数单位因种种原因,对学生工作能力不满,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实习学生往往成了打字员、接线员、档案员、勤杂工,实习的意义和目标没有深刻充分体现。由于缺乏实践训练,致使学生实际具有的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因此在就业的初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和不适应性。

二、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实践性教学既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弥补课堂讲授中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因此,积极探索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的途径显得尤为必要。

(一) 是对我国法律教育目标进行总结和反思基础上做出的有益探索

法学教育不仅是注重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的学历教育,而且还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重任。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面,必须将传统法学教育被动接受、自我封闭、各自独立、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脱离的教育模式转变成为主动思维、开放式、强调合作、理论实践相结合的现代教育模式,而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具有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实践性、在教育目标上突出能力性、在教育方法上突出互动性、在教学效果上突出丰富性和重视学生反馈的明显特征[2],不失为一种促成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向现代法教育模式转变,实现现代法律教育目标的有益探索。

(二) 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理想选择

未来的社会是竞争更加激烈的社会,一个人的一生可能多次面临新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挑战,在激烈的竞争中,只有那些有个性,具有很强的以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适应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才有竞争力和优势,才能担当起管理未来社会,服务未来社会的重任。为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加强对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教育的主体必须进行观念上从被动接受型向主动思维型的转变,即在教学中实施实践性教学方法,让学生多接触真实案例,为学生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通过实践性教学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自己的潜能和价值,培养学生创新性实践能力。因为过去那种教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的教学模式极大地限制了学生的主动思维的积极性,限制了个性的自由发展。不仅有悖于法学自身的思辨特征,更有悖于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高素质的要求。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就应该探索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来培养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三) 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塑造健康人格的需要。

一种好的实践性教育方法除了能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还能让学生了解法律如何在道德多元化的社会发挥作用,更应该培养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意识,从而塑造健康的人格。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意识的培养,不是仅靠上《律师实务》一门课程或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就能完成的,不接触法律实务,不通过对一个个具体、真实案件的实际操作,学生无法体会什么是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通过实施实践性教学,使学生在接触代理或承办具体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宣讲法律知识的同时,能对此产生切身体会,其效果是课堂训练所无法达到的。另外,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大的主动学习空间,可克服传统案例分析课程中学生易受教师观点束缚之弊,这对培养学生的自信心有着直接的帮助。不仅如此,学生在接受诊所教育时,还能培养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学会应对困难,而这些正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品格。

三、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法律诊所

对法学专业而言,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已成为关系到法学专业办学水平和提高学生专业素质的内在要求。2002年9月11日,教育部高等教育习下发了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工作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其中明确提出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演练、参与职业化训练、开展法律服务等多项与学生综合实践性能力培养有关的要求。因此,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性思维能力放在重要地位来考虑应是当前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

任何教学方法都是相对的,并且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正如“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我们在选择教学方法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要遵循法律专业教学的规律。经过近几年的摸索,我们发现原有的实践教学如以案例分析讨论形成出现的案例教学法和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已不能完全满足实践教学和法学教育教学目标的需要,于2004年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出现将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有机优化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了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正所谓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下面仅以我校法律诊所为例:

(一) 法律诊所的设立和发展

1.设立。法律诊所是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ng)课程的教学场所,是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真实载体。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从国外引进的新型的法学教育实践课程,主要是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以“法律诊所”为载体安排学生面向社会直接参与法律服务。其主要特点是:首先,它是一种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例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等方式,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其次,它是一门独立的课程,是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它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价制度。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实践内容是法律援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前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这种以法律援助为实践内容的课程有助于学生体会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

从2000年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首次在我国选定7所重点院校(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为首批接受诊所法律教育项目资助的学校。随后包括四川大学在内的其他一些法学院也陆续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并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诊所”。

我校于2004年8月申请参加并正式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律诊所委员会第29个成员单位。

2.发展。从2004年9月,经过筛选我们从大三的学生中,招收第一期法律诊所学员36人,截止到2006年9月我们已成功招收四期法律诊所学员共126人。该课程得到海南大学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学校为法律诊所配备了面积约为200平方米,20平方米的模拟法庭和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各一个,可以较好的做到接待和会见分开;模拟法庭设施较齐全,具备多媒体和法庭的双重功能,完全可以满足诊所教学所需。另外我们与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省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一来可以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二来可以为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在出庭,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困扰诊所发展的实际问题中取得当地法院的默许扫清障碍。

(二) 具体实践步骤

1.选择案件。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培养目标是让学生掌握法律运作技巧,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动手能力,赋予学生作为律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我校在选择案件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诊所类型、教学的目的、学生的能力、当事人的要求、案件的公益性等。我们经过缜密思考,结合实际确定诊所类型为诉讼类法律诊所和民商事法律诊所。考虑到学生的能力所及和教师的负担,也是对当事人的负责。我校的案件只限于海口地区的简单法律援助案件,至于大案、要案、申诉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和侵害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不考虑。另外,在选择案件时我们还会考虑该案是否能做为案例教学和模拟审判教学使用,因为案例教学、模拟审判教学都与诊所式教育有密切相关,无论是虚拟案例,还是真实案例,均可作为实现教学目标的手段。同时我们还会考虑在案件的背后是否还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如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对现行制度的思考、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关注和讨化、对某一项公民权利的倡导性作用等,即公益性诉讼案件。目前,我校法律诊所已代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2.“临床”指导。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颠倒了古老的学徒关系,学生是主要角色,老师则走下讲台,通过提问、平等参与,引导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所以一个合格的诊所教师应当是合格的律师。他首先应具备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能力,其次他还应具备公益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因为法律诊所正在培养一批又一批拥有律师的技能、拥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拥有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的优秀学生,这一切都源自诊所教师的奉献精神。这种精神,将会被诊所学生带到工作岗位中去,带到社会中去,影响其他人,影响律师界、法律界以至于整个社会。目前我校法律诊所教师共有6人,其中专职教师中高级职称有5人,兼职教师1人,他们均只有多年执业律师经历,有的还曾经任法院,他们不仅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还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我们的教师在“法律诊所”里,面对一个个法律问题,要引导和训练学生对其做出“诊断”,开出药方,我们注重在不削弱学生在诊所工作中产生的独立性、职业作用、个人奉献精神的同时,提供充分的指导——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参与谈判、调解、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出庭等等。学生在这种有委托人的实践教学中,将自己置于律师境遇,在教师的精心指导下,在真实和有足够压力的环境中,锻炼自己的会谈、咨询、辩论、法律写作等各项因素。这不仅能学到实际技能,而且能培养学生分析和批判的思辨能力,使其能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目前从我校的情况来看,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课程被同学们逐渐认知,他们对实践教学的热烈反响和迫切需求使我们更加坚信“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

(3) 综合评价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只有考验没有考试的教学模式,其综合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综合评价是一个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地评价或衡量学生法律实践行为的活动。各高校始终在实践中努力探索,试图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院校的评价方案或建立起一个评价体系。对学校而言,评价主要包括二部分,即:对学生的评价,对教师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的批判性自我反思能力是否得到培养,是否具备了律师或法律人从业的基本技巧,职业道德的困惑能否得以解决或者寻求到一种解决的方法或途径,法律研修能力是否明显增强,对法律的学习方法是否有更深一点的了解和诊所方式是否影响到其他课程的学习。评价方式主要有学生自我评价,学生间的相互评价,诊所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当事人、法官等外界人士对学生的评价。对诊所教师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诊所教师是否将诊所教育方法成功运用到教学实践中,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有无明显受益,诊所教师的敬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如何,诊所教师的教学质量与偏排的学习负荷是否恰当,教师的感召力与教学魅力,教师的教学特色与效果等。评价的方式主要有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和其他高校一样,我校在诊所评价的科学也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需要一个实践过程才能建立起来。

四、诊所实践性教学方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启示

启示一: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促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就大学阶段的法学专业教育而言,一方面,它和其他科类的教育一样,同样都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和身体素质教育等四个方面的统一。而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科(专业)教育,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只能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这种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要求,就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和“法共体”所有成员都应当具备的三大基本职业资质,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二是应当掌握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三是必须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能力等等。[ ]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它所提倡的对法律职业者的技能、职业素质的培养的教育思想,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机相连,并将法律职业、法律服务专业化作为法学教育存在的基础。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合理衔接的纽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是深远的,法学教育只有依托于法律职业,才有生命力,才能完成造就法律职业阶层的使命。

启示二: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改进教学手段

法学教育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要求,应该根据司法改革需要以及世界法学教育的趋势,在法学教育中切实树立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终身教育的思想,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观念。不仅应该把专业知识传授和实践技能培养有机结合起来,还要培养学生的怀疑精神、创造精神、市场观念、竞争观念以及创业精神和能力,提高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健全心理素质。应尽快从“传道、授业、解惑”的传统中解脱出来,争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教学过程中,应改变传统的,“注释教学法”,进一步推广“诊所教育”模式,加强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法学教师除了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外,还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法学教师可以兼作律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律师也可兼作教师,这种互动将会使法学课堂更加活泼。其次,课程设置上应加大职业培训的比重,注重给学生提供真实、有效的实践机会。在教学方法上,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社会调查法”相结合,使学生的学习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综合表达能力、问答式教学和辩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精神,借以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和法律推进能力。第三,改革实习制度,使毕业实习更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使毕业实习的实践教育目标能真正实现。

启示三:促使法学教育与法治相结合

诊所法律教育应以教授学生一定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律精神、职业情操为核心,让学生从亲身实践中认真中国法治的现状,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及时端正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规范学生由大学生向社会人转化的过程。中国的法治建设前途光明但道路曲折,学生在纯净的大学校园中接受教育,若对外面的世界一无所知,踏上社会后会有一个漫长而迷茫的适应过程,如果能在校园内就进行这样一种适应,使学生们能客观、深刻地认识现状,成为有用的人才。

[1] 张卫平,过程.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N] .检察日报,2002-08-16.

[2] 王立民, 牛逍媛. 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 93-95页.

[3 ]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 政法论坛,2004(4) .

海南大学法学院 黄丽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