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探讨
    2009年05月26日 14:21

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探讨 海南大学法学院 叶英萍 黄丽环 (该项目获2007年度海南省教育厅课题资助,于2008年5月结项)摘要: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其意义不仅仅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变革,更是整个教学理念的革新。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开展以来,各高校都将其作为纳入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也始终在实践中努力探索,试图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院校的诊所教学模式。我院在两年多的诊所教育实践中研究探索出一套适合我院民事法诊所特色的诊所教学模式,以期为诊所法律教育走向本土化、规范化有所裨益。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教学模式 实践性教学一、前 言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①]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向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推广诊所法律教育,被推广的地区包括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中国在2000年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领域的全新探索模式,它以星火燎原之势在中国法学高校中迅速发展,从而引发了法学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②]对比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式,诊所法律教育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了自身的优势:首先它是一种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主、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模拟、单独知道、在实践中学习等方式,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是诊所教育的基本特征。其次,它是一门独立的课程,一门将法律知识与律师技巧的学习相结合的课程。它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课程的独特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有严格、科学的评估制度,特定的阅读资料和教材,固定的教师、教室、设备,明确的教师工作量和学生的课程学分。再次,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实践内容是法律援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前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因而,法律诊所的实践是社会公益性活动,这种公益性,有助于学生体会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开展和推广为法科学生接触真实的社会提供了宝贵的机会,让他们所掌握的实体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并运用到实践当中,并使这些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锻炼与增长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诊所法律教育注重的是对学生法律思维,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的培养,其真谛就是“从实践经验中学习”或“学习如何从实践中学习”。但诊所法律教育是开放性、创造性的教育模式,各高校在引进时也都因地制宜,力图建立各自特色的法律诊所。海南大学法律诊所也在实践中探索适合本校的诊所教学模式。海南大学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于2005年9月开设,它是以设立在校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基地)为依托,以有多年执业律师资格的5位教师为骨干开展的实践性法律教育及科研课程。一方面,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合理设计教学大纲,将律师办理业务的全过程纳入教学计划当中,由老师结合其律师经验教授代理诉讼业务的基本方法、诉讼技巧、诉讼文书的制作、证据规则等,全部以真实案例分析讲授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法律诊所的同学通过接听来电、咨询,在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服务或建议,或直接以诉讼代理的身份代理诉讼案件。在教学方法上,首先,运用启发式教学,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和思考得出最佳答案。在教学中,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老师不断提出问题,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相关因素、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固和深入,从中获得法律思维的方法,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并使其综合素质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其次,以学生和当事人为中心,使学生直接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案件,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把理论与实际真正整合运用。老师在指导学生办案过程中,与学生成为平等的讨论者和分析者,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过程中的主人和责任者。老师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大多采用一对一的个别指导方式,从而使学生得到更多的具体关注和实际指导,有利于因材施教。最后,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各种方式,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使学生们能够互相学习。在诊所类型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以民商事案件为主,以帮助解决贫苦弱势群体为主旨的民商事法律诊所。法律诊所将学生分为若干组,每组分别指派一名指导老师,从周一至周五,由该组学生在法律诊所里值班,负责接听当事人的电话,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其中多为民商事案件,特别是以农民工维权案件居多,如农民工的人身伤害案件,讨薪案件等等。他们当中多数都是贫苦的弱势群体,案件也通常比较复杂。同时,我们在法律诊所成立之初,还与海口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一期每一位法律诊所的同学都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进入农民工聚集区进行维权宣传、发放传单或走进民工住宅区进行现场解说、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则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出庭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基于“海口市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的平台,我们解决的案件并不仅仅拘泥于民商事领域,,而是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如行政、经济、刑事案件领域等等。一方面为法律援助工作增砖添瓦,另一方面丰富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内容,使参加诊所学习的同学得到全方位的锻炼。因为法律的各部门之间并不是割裂的,而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二、现有模式介绍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普遍采用的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大类:(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它是指设立在法律院校中,通过与真实的当事人接触,解决真实的问题,培养学生成为理性的,具有责任感与专业技能的执业律师的法学教育模式。[③]目前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基本上属于这种模式。这也是美国最早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且所涉及的专业十分广泛,包括房屋、移民、妇女权利、刑事辩护、福利问题以及宪法有关部门的问题。现在,随着美国死囚牢房的迅速增长,死刑诊所也越来越普遍。如华盛顿特区的乔治城大学的学生为囚犯们介绍社区法律;纽约城市大学的学生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的工作;夏威夷大学也成立了一个专门从事土著居民法律问题的诊所。又如英国,英国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第一个公开的法律诊所,且发展迅速。它的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主要工作是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学生会见当事人,并给予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帮助当事人准备案件,案件不仅仅是诉讼案件,也可能是起草遗嘱或讨论新的合伙协议,这种工作或帮助当事人联络律师、保险公司和法院。诊所既可以提供某一方面专业知识,也可以提供综合专业知识。在英国,对出庭律师的权利有限制性规定,严禁学生出庭辩护,但仲裁诉讼可以为学生提供出庭辩护的机会。在我国,各高校在借鉴和汲取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本校的特点和优势,成立了各具特色的校内真实法律诊所。如清华大学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云南大学的“损害赔偿律诊所”,西北政法学院的“民事法诊所”以及四川大学“事法诊所”等等。(二)校外实习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是指法学院的学生在学习期间,被指派到校外某法律实务部门,在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法律事务并获得学分的校外诊所教学模式。在美国校外实习诊所出现于“真实当事人”诊所之后,当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法学院日趋繁荣的时候,问题随之而来。由于要求小班上课,1:8的师生比例使教学成本数倍增加。法学院管理者们感到有限的教学资源在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时捉襟见肘。许多学校纷纷寻找新的实践学习的渠道,将目光从校内转到校外。而社会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法律援助机构,为需要实践的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校外实习诊所便应运而生了。与我国大多数法学院原有的实习制度不同的是,美国的校外实习制度有着相当严格的教学管理机制,实习地诊所与法学院指导者之间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学生的实习学习与课堂学习相结合。这类诊所模式由于成本低廉(借用了社会资源,减少了法学院师资力量、教学资料、教学场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减轻了学院的压力。),环境真切,贴近现实;辐射广泛、学生能从互动式学习中丰富知识等特点和优势作为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一个补充而存在。在我国,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中,有个别高校也采用这种模式。[④]应该说此种模式的客观基础在于双方良性的互动关系,在于相互需求和社会责任,从而促进各自的发展。(三)模拟诊所(或虚拟的法律诊所)。正如字面上所蕴涵的意思,这类诊所是根据真实诊所的问题、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问题,并进行重新组织的活动。这种重新组织的方法很多,既可以将案件全部保留,也可以只挑选其中的某一部分,如仅仅选择某谈判协议的某一部分,或法庭开庭审理的某一环节,诊所教师可以任选其一加以分析,以启发学生思考。比如:如何着手办理一起特定的案件,如何准备开庭,面对道德冲突时如何进行选择。在虚拟法律诊所中,教师给学生足够多的案件材料,通过角色分工、分组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来训练学生某一方面的律师技巧。这类诊所有许多优点:首先,可以免去真实诊所中的风险和不可预见的问题出现。整个学习进程也是可控制的,既可以针对不同的目的加以调整,同样的材料、资料可以反复使用,成本较低。而且,开办模拟诊所的费用比真实诊所的费用要低得多,尤其在监督的难度,记录方面。就开办诊所的前提和设备来说,两者的要求也不一样。教师和学生的职业责任感的程度可以不同,可以容许学生犯错误。不足之处在于,学生无法体会到真实社会的多变,无法感受到当事人的期待,难以真正地进入角色。三、教学模式建议 诊所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件讨论、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等方式,培养和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特征[⑤]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被引入,并迅速在各高校法学院传播开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独特的功能,即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强调与律师职业的接轨。这种功能导向决定了其课程设置不同于与以课堂教学为主,旨在灌输法律知识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自2000年9月开始在我国一些高校开设至今已有7年时间,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诊所法律教育体系。但是,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的内容应当包括那些,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模式。各高校都是通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出各具本校特色的,也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并以此构建各自适用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海南大学法学院自2005年9月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以来,不断进行摸索和创新,获得了喜人的成效,[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一)科学制定教学大纲,课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化。诊所法律课程不仅仅是职业技能的培训,还强调职业道德的培训的培训,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因此科学完善的教学大纲应涵盖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目标),并围绕总目标的实现而展开。因此,通过几期诊所学生的调查和反馈,我们发现,通过开展对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方式,培养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和训练律师职业技巧中的基本技能是学生选修诊所法律课程所要达到的最主要的目的(标),而训练律师职业中的基本技能和训练合作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实际上就是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恰恰是传统法学教育所不能达到或者难以达到的目标。因此,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中心,具有独特课堂结构就有别于传统的以课堂教学为中心的法学教育课程设置模式。基于此,我们在制定教学大纲时,将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纳入教学计划当中,并根据律师业务的特点,在时间上作了精心设计与安排:接待会见当事人,分析、讨论、汇报案情,律师办案程序与技巧,律师职业道德等等。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步骤,都围绕教学目标的设定而展开,通过学生来演练、模拟的教学主题设立的角色分配。通过诊所课程学习和办理案件,学生们的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分析问题解决的能力,组织能力等等得到了锻炼和提高;职业责任得到了加强。选修诊所课程的学生去律师事务所或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能很快地实现角色的转换。(二)课堂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课程模式,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部分。虽然诊所法律教育强调实践性,但是课堂教学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也应区分诊所法律课程的课堂教学与传统的课堂教学之间的区别。传统的课堂教学主要以法学理论、制度、学说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讲解为主,基本上是一种静态的讲授;而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课堂教学则以相关的专业技巧、法律诊所遇到的真实案例为讲解对象,这些是动态的,不确定的。我们在设置上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按40:60适当做了调整,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重,这不是说否定课堂教学在诊所课堂中的重要性,而是我们认为诊所教育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它不同于以课堂教学和知识灌输为主的传统法学教育。故,在课堂教学环节中,我们除了教授教学大纲中规定的知识点外,着重对学生一周以来所接访,来电咨询承办的案件进行讨论与分析。在圆桌会议上师生互动和交流,无所谓台上台下、主动被动、角色模拟、诉讼场景训练、互动个案辅导、集体讨论、课堂游戏等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三)实践教学模式。如前所述,诊所法律教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律师职业道德的养成,这也体现和实现了诊所法律课程的目标之所在。因而如果还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即使所讲授的内容都是实际发生的案例,那与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案例课程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的做法是重在实践教学的环节。在目前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中,课堂教学部分在整个诊所法律课程中所占的比例是相当高的,而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学生们希望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时间。实践教学没有相对稳定的课程内容,没有固定的课时,以“身传”为主,其教学内容视在法律诊所中实际碰到的问题而定。在实践教学部分,学生一方面与亲自来诊所求助的当事人接触、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直至代理诉讼案件。另一方面是亲自深入社区进行法律服务,通过真实案例训练学生熟练运用律师技巧的能力,培养学生具备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首先,在教师的选派上,我们诊所的专职教师都是法学院具有多年律师执业资格的老师,他们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另外我们还吸收了优秀的专职律师作为指导老师。一是可以弥补法学院指导教师数量的不足;二是可以弥补诊所法律教育指导教师的经验的不足。其次,在学生的选拔上,我们要求专业知识扎实、已经完成了主要实体法、程序法的学习,部分还选修了法律文书、律师学、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大三学生,他们已经具备了进行司法实践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知识。诊所教师主要通过审查学生递交的书面申请和口试两种方式选拔学生。同时,诊所学生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所以,比较完善的社会人格和成熟的社会心理也是我们法律诊所选拔学生的标准之一。在实践教学活动中,我们首先强调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为我们法律诊所是以解决民事纠纷为主的民事法诊所,所以由学生自己制定活动方案,确定每次进社区服务的小组人员;由学生通过自己的调研工作确定每次活动主题,进行知识的填充和资料的准备;由学生自己在实践中探索团结合作的模式;由学生自己在真实案件的咨询代理过程中研究确定案件的解决方案。在每次活动中,学生首先要进行问卷调查或调研,然后根据调研结果确定活动的主题,接着进行主题法律知识宣传的准备,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活动:包括举办知识讲座和散发宣传资料,同时举办义务法律咨询,对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进行义务的解答。学生们反馈咨询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对相对简单的法律常识性问题,例如法条的具体规定,如果有把握的话可以现场进行解答;二是如果问题涉及到法律适用上的深层次分析,则通过老师指导完成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回答;三是对于一些带回学校的问题除了书面回答外,学生们也采取电话回复的方法。如果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下来,由同行的老师、律师解答或是带回学校研究后再反馈。咨询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谈判、直至代理诉讼。“授人于鱼不如授人以渔”,在实践教学中,我们发现教会学生学习知识的方法,然后学生便能万变不离其中地运用所学的方法去学习其需要的知识。在真实的环境中,一些法律问题是学生运用一门法律知识根本解决不了的,这就要求学生必须把平时课堂割裂的法律知识重新粘合进行有机分析,这就打破了人为藩篱,使法学教育更为科学。从2年多的实践教学情况来看,通过这门课,学生的实际能力得到了全方位的提高,首先,是提高学生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让学生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学会把握信息,抓住关键。其次,是让学生学会了查找自己需要的资料的方法,当学生在诊所遇到问题时,指导老师不会把问题的答案直接告诉学生,而是对学生进行引导,并把蕴涵着答案的资料推荐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查找,并从资料中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答案。最重要的是训练了学生一种法律的思维方式,让学生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去分析问题,学会触类旁通。最后,通过多种形式的训练,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提高。(四)考核模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开展以来,各高校始终在实践中努力探索,试图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院校的评价或建立起一个评价体系。我们的做法是灵活考核,注重能力。这一评价方式没有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的考试或考查,而是将学生日常的表现作为诊所课程学习的考查点:一是学生课堂的表现。主要是学生课堂参与的态度与程度,课堂讨论时的语言组织能力与表达能力;二是课堂笔记、心得。我们要求上课时每个同学都要做笔记,记录课堂学习的内容及感受。三是接待来电来访的人次,代理案件的数量等。这些考查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得出的评价结果也是基本上是公正的。对于诊所的学生来说,除了关注课堂结束时教师的评价外,还特别在意当事人对自己的评价。在他们看来,那才是他们参加诊所学习的真正收获与成绩。总之,诊所法律教育的考核不同于传统课堂考试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是随机的,全方位的,自始至终的,是以能力考核为核心的。四、结语对高校法律专业实践课堂改革而言,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为高校法律教育模式从传统的理论型向实践型转变开辟了新的道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即是我国新时期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诊所教育模式的探讨,即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需要,也是培养21世纪法律人才的需要,对于在全国推广和普及诊所法律教育将具有重大意义。--------------------------------------------------------------------------------[①] 参见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②] 自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先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大学或它们的法学院进行尝试。截止2007年11月,已有74所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或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且从这些实施的经验来看,效果显著。[③] 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④] 笔者有幸于2007年8月参加了在北京大学召开的国际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会议,在与参会的代表交流中获知,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正是采用这种模式进行法律诊所教学的。[⑤] 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7页。[⑥] 截止2007年11月,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已接待当事人来访数百余起,代理案件数十件,出庭诉讼30余起,大部分案件获得胜诉。其中典型的如吴颖诉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该案社会影响大,案外因素复杂。又如谭银梦诉龙新娥人身损害赔偿案,我们的学生代理人经历了申诉,重新起诉,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备受感动。尤其是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法律帮助,深受农民朋友的信任,多家媒体和报社都跟踪和报道,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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