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盗窃伤人案
    2008年06月15日 17:58

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潜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撬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剌伤了一名值班人员。 问: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本案中,甲的盗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所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是,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甲盗窃自己所有的、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犯罪。 应当注意,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的性质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