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第七期典型案例分析第五组
    2008年07月05日 10:03

对袁嘉臻劳动纠纷一案的分析

袁先生找到我们是因为看到了我们贴在外面的“维权卫士”的小告示,有必要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袁先生来找我们的时候,他的案子已经上诉了,并且已经开过庭了,那个时候他正等着判决结果,得知对方当事人不会善罢甘休他已经决定不管判决结果如何他都要上诉。所以他找到了我们,要求我们代理上诉。

一审基本上是他一个人完成的。他给我们带来了《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和一份他在受伤后与单位签订了一个不公平的协议。基本上需要的证据他都已经有了,并且,由于他经历了几乎独立参与了一审审判,所以他对劳动法是非常清楚的。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袁先生于2006年10月开始在楚湘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他具体是做模板安装的工作,用人单位并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一天基本工作10小时以上,节假日不休息。工资是按天结算,一天工资包括车费是95元。2007年4月3号在工作的时间在工作的地点由于工作的原因左手小拇指受伤,经海南省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鉴定确定是10级伤残。2008年1月21号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久之后,我们看到了一审判决书,一审基本上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支持了袁先生的观点,法院认定了袁先生与楚湘建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并且也承认了《伤残等级认定书》上等级认定的效力。

对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过研究对方当事人的上诉状得出,对方当事人主要提出这样几个观点。首先,认为袁先生与楚湘建筑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及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过研究我们准备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来的观点实施各个击破,一一提出反驳意见。

我们认为袁先生与楚湘建筑有限公司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对方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提供的唯一的一份证据——班组长吕仕明与楚湘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施工协议》大量的条规说明了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确实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该协议第三章第3-5条以及10-12条的公司对班组有罚款的权利,第6条,由甲为其所有人员办理保险;第六章,第3条公司有辞退工人的权利,第5条公司有辞退班组的权利,第9条公司为每位工人办理了工伤保费。上述条规说明了海南楚湘建筑有限公司与模板制安装班组及答辩人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公司可对班组及答辩人有监督及处罚的权利且还要负责工人的意外保险及工伤险,这充分说明了班组仅是该公司下辖的一个专业职能部门,答辩人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通过细心的研究,我们还发现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对方当事人承建的“世纪海岸”项目于2006年5月施工建设,依据《施工协议书》分包后1号、2号、5号、7号楼同时开工建设,而该协议的乙方即模板安装组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是该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是在“世纪海岸”项目开工之日起即开始工作的,而该《施工协议》签订的日期却是2006年9月16日。依据相关规定,承包合同理应是在工程开工前至迟开工时签订的,因此,我们认为该《施工协议》是对方当事人为应付诉讼而虚构的,不具有真实性。

退一步,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它也是无效合同。该《施工协议》的签订主体不适格且缺少基本条款。因此,即使该《施工协议》是真实的,也是无效合同。

依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5条之规定,安装承包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用人资格,而《施工协议》中的乙方是模板制安装组,仅仅是海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一个具有专业职能部门,而并非是与该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它既不具有法人资格又不是个体户,并且上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模板制安装组具有用人资格的相关证据。该《施工协议》还不具备《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基本款项。如,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等。因此,该《施工协议》的签订主体模板制安装班组合同主体不适格,缺少基本条款,该《施工协议》为无效合同。

对于对当提出来的第二个观点我们是这样考虑的。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2007年7月4日作出的(琼)劳工伤认字【2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7月31日对答辩人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海口市劳动保障局一样都有权作出工伤认定,并且依据效力等级划分,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效力要高于海口市劳动保障局所作的认定。同样,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7月31日对答辩人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具有效力的。上述两个鉴定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纵观这个案件,其实它是很简单也很普遍的一个案子。对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也是需要用点心思的。一开始接到这样的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当然我们自己认清楚了以后,作为为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而努力的我们就要从法律方面事实方面找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证明我方的观点并且各个击破对方的观点。

这个案子将会在两个月后开庭进行二审。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