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组在本学期中接待的案子有十来起,有给法律意见的,有要诉讼的,有代写文书的,在这些案件中,因为诉讼的那个安排到了下个学期,因此,我们选取了一个代写起诉状的作为案例评析的材料。起诉状见附件。
这个案件是个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当事人给的材料中,证据比较全面,当事人本来请我们代为诉讼,但是因为在定安,我们不能帮忙诉讼,因此只给她写了份起诉状。通过起诉状可以看出,这个案件很简单,事实清楚,证据也很充分,当时人给的证据材料有双方的结婚证明,邻居对人两人分居达2年之久的证明,这个案件主要的是被告不想离婚,也不想好好经营家庭关系,,但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双方分居达2年的,证实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就是我们处理这个案件的法律依据。本案的原告离婚的愿望强烈,给我们说时,要求只有一个,就是离婚。其实听到这个要求时,我们有点疑虑,但鉴于隐私,我们也不便多问,就只是分析了下证据的三性是否成立,之后,就根据新婚姻法给原告写了这份起诉书。
真正处理了一些案件后,我们感觉实践与理论的差别确实很大,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东西都很复杂,就拿这个案件说,表面看时很简单,但真正更当事人了解情况,从他们的隐约其辞中,可以看到那份隐藏的复杂。因此,也告诉我们,在以后真正的从事法律工作时,要注意拿捏到位,正确处理。
起诉状
原告:洪菊芳,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现在住海口市海甸岛。电话:13807667258
被告:黎德锋,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定安县龙门镇英湖村一队
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与同村的黎德锋(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三女一男。但是,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彼此了解不够,性格不合,被告人生性内向却暴躁,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无故或仅因一些小事动辄辱骂和殴打原告,而且不听亲友劝改,致使原告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和痛苦。这种情况不是偶然有之,而是经常性的。由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其虐待和摧残,不得以于1999年到海口生活,从1999年到2003年,原告只是过年回家,其余时间就在海口,由于被告对原告与孩子的见面进行无故阻挠,而且,原告因为一些需要,要用到户口本时,被告不给,经常争吵,自2003年开始,两人感情彻底破裂,不可调解,两人正式分居,至此已4年多,婚姻家庭早以不复存在。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原告请求法庭依法判决离婚。
此致
海南省定安县龙门镇人民法庭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