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第七期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组
    2008年07月05日 10:07

余冰案办案思路

一、 案由:请求确认1996年9月至今的劳动关系;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并补缴1996年至今的社会保险;支付2008年1月31日至今每月二倍工资。

二、 案情简介:余冰,女,汉族,1962年7月31日出生,于1996年9月应聘到海南省海口市离退休老干部长寿园从事服务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各种补助100元,共计600元。自1996年至今长寿园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三、 权益分析:确认劳动关系,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办理社会保险;确认1996年开始工作,超过10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 证据分析:没有劳动合同,有工作牌,事实劳动关系,有2002年的荣誉证书,有证人证言,有补助表,有收据。(详见证据目录)

五、 法律分析:《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这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办理思路:工作牌,事实劳动关系,荣誉证书,补助表,收据,证人证言

六、 证据:1、工作牌。2、至今上班工作的事实。3、荣誉证书。4、补助表。5、收据。6、证人证言。(详见证据目录)

余冰诉海口市离退休老干部长寿园劳动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我接受本案申诉人余冰的委托,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本案,我发表以下4点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申诉人余冰自1996年至今与被申诉人海口市离退休老干部长寿园(以下简称长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申诉人余冰于1996年9月应聘到长寿园做服务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500元,各种补助100元,共计600元。至今已有12年,虽然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人何春梅、颜桐、何艳琴、吴新刚和长寿园的补助表以及收据可证明。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应当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本案中,申诉人余冰已经在长寿园工作12年,按照法律规定,长寿园应当与余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长寿园应当为余冰办理并补缴自1996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1996年9月余冰在长寿园工作以来,长寿园一直没有给她办理社会保险,申诉人多次要求,均遭被申诉人长寿园拒绝。

(四)被申诉人应当支付自2008年1月31日至今每月二倍的工资。

自申诉人在长寿园工作以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在2008年,长寿园虽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第一项第一条就强迫申诉人与其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强迫申诉人承认1996年到2007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无效,这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有权利拒绝签订非自愿的合同,同时这也说明长寿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诚意,而是把合同当作逃避责任的工具。

通过以上的代理意见我们可以看出,被诉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此违法行为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仲裁庭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另外,据我们调查了解,申诉人余冰自1996年9月在万寿园工作以来,工作认真、勤恳,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为万寿园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作为代理人,我们衷心的希望长寿园和余冰能够友好相处、不计前嫌、继续合作,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长寿园。

以上的代理意见希望仲裁庭在合议时给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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