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案例分析
第八组:章振玺 喻喧怡 杨宝英
案例:
张健于2003年3月20日,应聘进入嘉华城主市花园从事物管工作至今已达五年,在这五年的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张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支付给张健1200元加上每个月生活补助费100元和60元工龄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360元每月。张健对工作热情始终如一,工作尽职尽责尽力配合领导做好各项工作,团结同事。2008年3月18日公司新总经理助理谢地强到嘉华城市花园管理处给领班以上级别的人员开会讨论签订劳动合同书事宜;但由于劳动合同书有些条款不合法,遭到当时与会人员的极力反对而散会。2008年3月20日11点钟左右,张健接到保安部经理符策倡送来的员工变动申请表,叫张健立即到总公司报到,同时撤消张健在嘉华城市花园副队长的职务,张健问其原因却被告知是公司的意思,如果张健带头签公司所提供的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则还有挽回的余地——即不予调动职位。张健当即表示自己签了合同,其他的员工不一定会签,但由于新的调动为机动没有职位,待遇为每月1200元,较之当前的工作岗位明显降低了待遇,张健为慎重起见请求两天考虑时间,当时符经理也答应了。但到2008年3月22日早上张健就接到了写于21日的辞退通知书,可见公司并未给其对张健承诺的考虑时间,也未与张健协商就借口张健不服从调配将张健辞退。张健在工作的五年期间,按照每天八小时的工作制工作,但被张健每个月只安排张健四天假,且没有另外补假或者支付加班费。张健在被公司无故辞退后,咨询相关法律人员才知道公司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应该向张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此外张健是在被公司无故辞退后才得知公司并未为张健缴纳社会保险,此项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和我的组员喧怡、宝英在一次值班的时候,当事人张健来到值班室,向我们述说了上述案情,我们了解了大致案情后,告诉当事人别担心,我们会尽力帮助他,给他以信心。当事人走后,我们认真讨论了案件,分析案情,得出这个案件是一起劳动纠纷,并且从我们得到的材料看,这是单位的恶意解聘劳动者,我们应该可以胜诉。通过研究法条,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一、张健与嘉华城主市花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张健自2003年3月20日进入海南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嘉华城主市花园未与张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从五年多的工作来看,嘉华城主市花园和张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张健受嘉华城主市花园的劳动管理,从事嘉华城主市花园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是嘉华城主市花园业务的组成部分。以上事实有张健刚进入公司工作时所交的服装押金收据、工作证及嘉华城主市花园向劳动保障总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张健一直希望继续在嘉华城主市花园处工作,但嘉华城主市花园2008年3月22日单方面下达辞退通知书,强行剥夺了张健劳动的权利,也就是说张健不能上班是嘉华城主市花园单方原因造成的,并非张健不愿意上班。因此在张健未与嘉华城主市花园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或者双方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都是存在的。
二、嘉华城主市花园应给付张健自2008年1月31日至今的二倍工资未支付的部分共计2790.22元
2008年3月18日,嘉华城主市花园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仅规定为固定期限合同,待遇也明显无故降低,此外,在社会保险上公司企图将社会保险纳入工资以规避法律,合同的第五页第三项的的“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明显是公司试图规避相关法律,不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张健有权利对此合同提出异议,但是嘉华城主市花园却违背了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并没有给张健商量的机会,以致一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嘉华城主市花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嘉华城主市花园应支付2008年1月31日至今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半。
三、嘉华城主市花园应赔偿无故辞退张健的赔偿金13600元
2008年3月20日11点钟左右,张健接到保安部经理符策倡送来的员工变动申请表,叫张健立即到总公司报到,同时撤消张健在嘉华城市花园副队长的职务,张健问其原因却被告知是公司的意思,如果张健带头签公司所提供的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则还有挽回的余地——即不予调动职位。张健当即表示自己可以签合同,但其他的员工不一定会签,且由于新的调动为机动没有职位,待遇为每月1200元,较之当前的工作岗位明显降低了待遇,张健为慎重起见请求两天考虑时间,当时符经理也答应了,这有嘉华城主市花园给劳动监察总队的离职说明为证。但到2008年3月22日早上正准备去上班的张健就接到了嘉华城主市花园制作于2008年3月21日的辞退通知书,可见嘉华城主市花园并未给张健所对其承诺的考虑时间,丝毫没有协商的诚意,未与张健协商就借口张健不服从调配将其辞退。且嘉华城主市花园所说的公司《员工守则》根本没有公布,张健对此一无所知;退一万步讲,即使所谓的《员工守则》确实存在,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公司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也能更改与员工协商,并非无条件服从。总之,嘉华城主市花园的过错给张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1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以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嘉华城主市花园应当为张健补缴自2003年3月20日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嘉华城主市花园自2003年3月开始至今一直未为张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嘉华城主市花园应当依法为张健补缴2003年3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五、嘉华城主市花园应当支付张健自2003年3月20日至今的加班费
张健自2003年3月至今,每天工作八小时,且每个月只给张健四天的休息时间。张健付出了加班劳动,但嘉华城主市花园至今未向张健支付任何加班费。嘉华城主市花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以及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因此,嘉华城主市花园应该支付张健自2003年3月至今的加班费23403.6元。
本案当事人张健在五月份已交了仲裁申请书至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预计在八月中旬开庭受理,我们正等候开庭。
200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