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邝某曾经是海口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的一名职工,在他2005年7月份过世后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候发现了一张他公司于二000年八月三十日写给他的一张欠发他18个月工资(伍千肆佰元)的欠条,随其家人在向公司报告他过世消息的同时向公司索要欠款,公司以没钱推脱未予还款,后其家人一直坚持持续索要欠款至今未果向我们寻求帮助。我们先向工商管理部门调取的了该公司的现状资料,显示海口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是由海口市财政局在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四日投资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2005年十一月三日因逾期未办理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其经营截止日期是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号。随后暗中调查证实海口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仍有少量店铺出租获得租金,又找海口市建筑材料公司经营时的负责人书写了一份证明其家人从其过世一直索要欠款的书面证明。随去财政局调节,财政局称海口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为国有企业,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海口市财政局不会为其承担任何债务,于是准备起诉。
现有证据:
1 由海口建筑材料供销公司二零零年八月三十日写给邝某的工资欠条;
2 由海口建筑材料供销公司为邝某办理的海口市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证;
3 海口市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海口市建筑材料供销公司的现状材料;
4 由海口市建筑材料公司经营时的负责人书写的其家人从其过世一直索要欠款,从未中断两年的书面证明。分析:
1 关于时效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假条应从第一次索要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此案中的欠款未注明还款日期,而且在邝某在世时由于其病重从未索要过该笔欠款,所以欠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其家人第一次向公司索要欠款的时间算起。而又有海口市建筑材料公司经营时的负责人出示的其家人从其过世一直所要欠款的中间绝无中断两年的证明,所以这笔欠款并未过诉讼时效。
2 关于清偿主体和办法:公司未经清算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投资主体仍应对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所带来的遗留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虽然国有企业应该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不应该由国家财政承担承担债务,但是该公司现在仍有少数店铺出租,故海口市财政局应该组织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偿该公司对邝某的工资欠款。
3关于清偿数额:用人单位有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行为的,在全额支付之余,须另行赔偿25%。也就是邝某家人应该获得五千四百元的欠款和一千三百五十元钱的赔偿。第1组 组长:赵天水 组员:王乐文 郭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