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海口南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公司”)于2007年12月16日向唐山路北嘉宇陶瓷制品厂(以下简称“嘉宇陶瓷厂”)发出签订买卖合同的要约。嘉宇陶瓷厂就收要约,双方达成合意,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嘉宇陶瓷厂向南苑公司发送陶瓷制品,价款合计8160元。2008年1月16日,嘉宇陶瓷厂向南苑公司发货,南苑公司于2008年1月22日签收。2008年1月23日,嘉宇陶瓷厂又向南苑公司发出了价值人民币3152.30元的货物,南苑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签收。货物价款总计人民币11312.30元。在收到货物之后,南苑公司并未收到货物后支付价款,而是承诺在嘉宇陶瓷厂将补件与发票寄来之后才付款。原嘉宇陶瓷厂即于2008年3月25日向被告发送了补件单,南苑公司于2008年5月24日收到货物,发票也按实际金额于2008年5月28日开出并寄出,2008年5月30日南苑公司收到发票。此后,南苑公司并未履行承诺付清全部货款,而仅于2008年5月27日向嘉宇陶瓷厂汇款人民币5000元,对于剩余货款(人民币6312.30元)则表示要求嘉宇陶瓷厂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之后才能支付。经嘉宇陶瓷厂多次催款,仍旧不予支付,双方发生纠纷。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南苑公司在收到货款之后,不及时支付货款,是典型的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0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付清余款人民币6312.30元。
关于南苑公司以厂家未出具授权委托书而拒付余款是没有道理的,首先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授权委托书的事项,仅仅是一个买卖合同,而不是有一个委托代理合同在里面。同时厂家出具授权委托书不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因为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由于嘉宇陶瓷厂的证据充分,同时有十分正当的理由,因此,嘉宇陶瓷厂能够赢得诉讼的胜利。第2组 组长:李冬锴 组员:曹志芹 赵国静//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