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房某违反公务员考场规则案
    2008年12月26日 21:53

案情:

房先生参加了2008年的公务员。依照《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是不能带手机等通讯物品至座位的,但是房先生的监考老师却没有按《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严格限制通讯物品至座位,只是要求他关闭手机。但是房先生并没有按照监考老师的要求,关闭手机,而是把手机调制震动状态。在考试期间内,房先生的手机发生震动(房先生收到一条短信),房先生拿出手机,查阅信息。该行为被监考老师察觉,遂过来查看。据房先生叙述,该短信内容系与考试信息无关,在监考老师看完短信后,并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决定,也未剥夺房先生继续考试的资格,只是把房先生的手机放在讲台上,考试结后,监考老师将手机归还给房先生。

在考试结束后不久,房先生就接到考试局发来的一份通知:他因为违反《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中关于考场纪律的规定而被考试局处罚五年内不准参加公务员考试。

房先生前来法律诊所咨询:考试局事后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现有证据:

房先生提供的准考证,考试局的处罚决定,和当天考试时收到的短信。

分析:

我们查了下《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其中第四条规定:“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有记忆性的、有运算功能的或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电子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根据该规则考生带通讯工具到考场至座位就是严重违纪行为,而房先生将手机带至座位的行为属于该行为,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而我们又依据《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中的第三条“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应考人员在5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的规定,给予房先生最终的回复。根据该规定,严重违纪的行为是可以被处五年不准参加考试的处罚的。所以按此规定,考试局给当事人这样的处罚决定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我们遂将该理由告诉房先生后,房先生没在联系我们。

法律诊所第四组 组长:方凯 组员:王瑞 简畅 王宝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