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曹某与京润公司劳动纠纷案
    2008年12月30日 20:44

案情:曹先生先生于2008年3月19日与海南京润珍珠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后每月工资1600元,并由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所以社会保险。2008年8月4日,公司突然告知曹先生不用继续上班,与其的劳动合同到今天为止,曹先生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拖欠的6、7月份工资及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公司不同意,只肯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6、7月份工资,无赔偿金,并且一直未帮其办理社会保险,与公司协商无果,曹先生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本案中,京润珍珠有限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并且拒绝支付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仅如此,曹先生的试用期为3个月,6、7月份的工资应是正式工资标准。鉴于本案当事人曹先生先生当时急需这笔工资,我们建议其再次与公司协商,双方最后都有让步,但京润公司坚持不肯支付赔偿金,只同意补办保险,最后曹先生先生决定等待仲裁结果,今年11月份,曹先生的案子已经仲裁结束。

第五组组长:王笑怡 组员:周 敏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