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2009年02月10日 00:00

案情:

宋女士本人和王先生经自由恋爱结婚,恋爱时宋女士尚不足20周岁。但据宋女士所述,二人感情在婚前已出现不和,只是因为后来宋女士不慎怀孕,考虑到孩子的未来而选择结婚。结婚时宋女士还不满20周岁。在宋女士届满20岁之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有一子,现已经3岁。自结婚至今,两人感情一直不合,王先生经常对宋女士时有打骂,王先生本人经常夜不归宿,并且还有参与赌博和出轨的迹象;宋女士经常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王先生无论是工作还是失业后,都未曾对家里的生活负担任何费用,宋女士不得已在孩子出世后不久就到一家公司担任售货员,以承担家用。宋女士于5个月前和王先生争吵中再次带孩子离家,并且至今未归,王先生在此期间并未有任何联系宋女士和孩子的举动。

分析:

听完宋女士的陈述后,我们首先站在中立人的角度上对宋女士说明了法律上所规定离婚后的后果和离婚后可能对宋女士和孩子带来的各方面影响。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出于夫妻感情暂时性的矛盾和当事人一时气愤而要求离婚。但是宋女士本人的态度极为坚决,说她与王先生某的感情确实已属无可挽回之状态。一定要离婚。但怎样维护宋女士及孩子的合法权益。我们的建议如下归纳出了其他的要点:

一、宋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后居住的房子属于王先生父母名下财产,并且二人没有婚后的家庭财产。这就说明这一案件基本不涉及夫妻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

二,宋女士要求和王先生离婚的问题,根据现行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的规定,只需要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属破裂,则已经满足离婚的条件。但是法院也有可能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的目的,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是这样宋女士可以在判决后的六个月以后在诉讼离婚。

三,是关于宋女士提出的抚养权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对于要求抚养权还是相对具有优势的,因为依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年龄尚不足2周岁以下的儿童,原则上应随母亲一方生活。宋女士要充分证明自己对孩子有抚养能力,并且孩子随自己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四、在这一件离婚案件中,根据宋女士的述说她可以以无过错一方争取离婚损害赔偿。

第六组 组长:王超 组员:叶玲 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