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中国青年旅行社拖欠劳动报酬案案情简介:
2008年3月8日,高先生与中国青年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3月8日至4月8日为试用期,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50%为基本工资,另外50%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才能发放的薪酬.现该旅行社在4月8日至6月8日两月间,各拖欠高先生基本工资750元,共1500元。在此情况下,高先生于6月某日向旅行社口头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旅行社口头答复高先生,同意其请求,但未给高先生补发拖欠的工资。高先生无奈之下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未付的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金。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所以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使用本法。
1. 该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高先生与中国青年旅行社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合同的履行,过错方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州。本案中,用人单位中国旅行社无故拖欠劳动者高先生两个月的基本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该如何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放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者还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本案中,高先生对中国青年旅行社未足额支付报酬的行为,可以在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支付未补发的工资之外,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按劳动合同缴纳保险金的,还可以要求交付保险金。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于高先生此类的案件通常是这样做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在收集证据时,凭劳动合同书到社保局开取是否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口头答复的,由于没有书面凭证,劳动者应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向用人单位致函,将所有请求清楚地写入函中,也可以公告送达。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九组 组长:李文建 组员: 王思霖 邓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