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向某诉飞翔公司劳动纠纷案
    2009年02月15日 00:56

案情介绍:

向某于2008年7月7日正式进入飞翔(海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翔公司”)工作,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薪资1600元,试用期结束薪资2000元。每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每天七小时。试用期间,向某根据自身岗位职责完成相应工作,公司领导并无异议。2008年10月8日,向某向公司提交转正申请,飞翔公司未予受理请求,也并未作出其他相应决定。向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飞翔公司提出辞职请求,辞职理由为飞翔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社会基本保险。飞翔公司未予同意,并要求向某将辞职报告修改为因个人原因辞职,向某因此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三日离开公司。工作期间,飞翔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向某办理社会基本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等基本事宜,致使向某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分析及处理:

该案件是最为典型的是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我们小组代表当事人向某一方。此争议一开始是双方当事人谈判,向某要求对方当事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因而提起劳动仲裁。

该案件总的来说,争议不大,事实情况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了。向某在飞翔公司工作4个月,飞翔公司未予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也未付加班费,因而,向某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要求飞翔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金是必须的,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对此,法律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向某在谈判期间就找到了我们小组,我们小组建议代笔他与对方公司谈判。谈判期间,气氛还算和谐,只是提到补偿金的问题,对方当事人却绝不松口,不予任何补偿。我们小组成员尽力和对方说明一些法律事实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方却一直和我们说法律外的情和理,——不知对方是真的不懂法律还是刻意在逃避。当然,这次谈判中,我们也得知了一些我方当事人不曾告诉我们的事实,即我方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这些事实也是后来我方当事人承认的),并由此给飞翔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我方当事人违反的是公司的规章而不是法律,并且事后公司方面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因而并不很严重,最多是作为减少要求对方公司赔偿的数额。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对方公司原应赔偿我方当事人共7500,现我方当事人仅要求其一次性支付5000元,并不为过,是合理的。

最终,谈判以失败收场,我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决定。因而,我们建议向某提起劳动仲裁,并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下,成为向某的仲裁代理人。

该案件已经向海口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具体情况,还得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第十组 组长:张斌斌 组员:陈晓青 陈慧//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