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期典型案例分析——梁某诉海口琼山商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9年02月15日 13:11

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梁某诉海口琼山商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梁某于1980年顶替父亲在海口琼山商业公司工作,她所在的海口琼山商业公司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她在该公司下设的一家理发店工作。在1995年的时候,应劳动局的要求,公司需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海口琼山商业公司也应要求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在1995年3月13日的时候,该公司的副经理告诉我方当事人,要与我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我方当事人在封面签名,当时我方当事人也没有看合同的内容就签名了。她之后也一直在该海口琼山商业公司工作,直到2001年,该公司称公司经营不利,需要把该理发店的门面租出去,并答应会把租金拿来给在该理发店工作的所有劳动者发最低的生活费,并且会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我方当事人就一直在家待业,公司也没有给她们在理发店的员工再安排工作,也没有给她们发过任何的生活费。之后我方当事人也去找过该公司要求要最低生活费,该公司都称经济困难,无法发生活费给他们,并于2005年和2007年都开出证明,推荐我方当事人去参加低保。直至2008年我方当事人才向琼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琼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之后我方当事人向琼山区法院起诉。

我们在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的当事人已经向琼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琼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才委托我们进行起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请求法院判决关于琼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是错误的;第二个是希望海口琼山商业公司支付从2001年至现在的每个月的最低生活费以及这段时间内没有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第三个是当事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从1994年起至儿子满16周岁补发奖励金1000元给我方当事人。

我们小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事实,觉得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我们的诉讼请求就将一个个被确认,而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证明双方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接下来,我们就是要进行证据的收集。为了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存在,我们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我们收集了我方当事人向海口琼山商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并有海口商业公司的收据为证,以及海口琼山商业公司给我方当事人向劳动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至2002年,以及2005年和2007年海口琼山商业公司给我方当事人出据的相关证明,证明中写到我公司职工,并且以公司经济困难,推荐我方当事人去参加低保。这些关键的证明都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一直存续的,并且我方当事人还给我们提供了她是如何到该公司的,以及工作了多久等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以上材料,我们分析得出了以下的法律意见:

原告与海口琼山商业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2001年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原、被告双方不争的事实。在2001年之后至今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有以下理由:

1、2002年我方原告仍向海口琼山商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并有海口商业公司的收据为证。同时2002年海口商业综合公司也同样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每月350元(2008年7月30日原告从琼山机关查到的缴费工资单为证)。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海口琼山商业综合公司所称2001年3月13号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是错误的。

2、1980年起我方当事人即已顶替父职在琼山商业公司正式上班,(《职工退休死亡子女顶替或照顾吸收人员表》为证),至1995年签订合同已15年之久,公司应与原告签订不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公司1995年为应政府统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将劳动期限改为固定于2001年3月13号止,显然违背原告的意愿。签订合同时,公司为付政府检查,只让原告在合同封面署名,其他内容都是公司单方填写。原告一直认为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琼山商业公司的签订合同行为违背法律,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是违法的。(人民法院报,海南特区报材料佐证。)

3、在2001年原告下岗期间多次要求被告发给生活补助等费用。被告没有否认劳动关系,仅以经济困难推荐原告享受低保并出据证明书。可见被告自己也一直承认劳动关系存在。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应付检查。(公司出据的证明书可以证明。)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被告没有出据过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存续劳动关系期间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因此琼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是错误的。劳动关系存在不存在时效争议,请法院支持。

因此原告要求2001年至今的生活补助费23100元是合法合理的。

而当事人的第三个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措施中由其单位获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原告1994年即领取独身子女证,从1994年起至儿子满16周岁补发奖励金1000元给原告。(《法制晚报》材料为证。)这一诉讼请求也是应该得到满足的。

这个案件我们组已经开庭,等待结果。第十一组 组长:唐玮浩 组员:武小梅 陈鸿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