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典型案例分析——李相君与海口琼山宗恒楼劳动争议仲裁案
    2014年04月22日 16:37

一、案情简介

事实情况:劳动仲裁申请人李相君自2005年5月9日在海口琼山宗恒楼被聘任为保安,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职责是维护海口琼山宗恒楼酒店的安全秩序,保证宗恒楼正常营业。海口琼山宗恒楼在雇佣申请人第二个月即2005年6月8日扣缴工作制服押金200元,并开具了制服押金收据条,但200元押金截止2013年8月份都未退还给李相君。

申请人陈述:2013年8月20日,宗恒楼保安部负责人口头通知申请人,大意是“调换其工作单位,要求第二天不要再来宗恒楼上班”与此同时,宗恒楼负责人给了李相君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着“兴丹路(老板建的小区)到物业管理处二楼找周经理”。于是,申请人拿着纸条去找此单位,经过寻找以及询问,申请人没有找到周经理,他打电话将此情况汇报给宗恒楼,宗恒楼没有处理这个问题反而叫李相君归还制服,自己去找纸条所载地点但申请人说未找到。申请人拒绝归还制服。至此,宗恒楼再也没有理睬李相君。海口琼山宗恒楼负责人未给予妥善处理,致使李相君无法上班工作。

申请人给我们提供如下证据:2011年工资条,员工饭卡,2008、2009年度优秀员工荣誉证书、保安工作制服押金收据条、2013年7月份新发的工作制服,宗恒楼停车场明细表,宗恒楼给李相君的一张纸条要求其不要在此继续工作,宗恒楼消防登记表。

二、仲裁请求

我们小组成员根据申请人陈述的情况,查找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法律诊所老师给与指导,从保障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我们提出了几项仲裁请求,几经修改,确定了以下劳动仲裁请求。

1、确认李相君与海口琼山宗恒楼2005年5月9日至2013年8月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海口琼山宗恒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李相君赔偿共计:25500元=1500元/月×8.5×2。

3、请求海口琼山宗恒楼支付李相君从2013年8月20日起至今的误工收入损失3500.0元。

4、请求海口琼山宗恒楼返还制服押金200元。

5、请求海口琼山宗恒楼给李相君补缴自2005年5月9日用工之日起的社会保险。

6、请求海口琼山宗恒楼出具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

三、仲裁请求分析

提出第一项仲裁请求,是因为申请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需要首先确定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为后面提出仲裁请求打下基础,比如要求购买社会保险、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等。

提出第二、三项仲裁请求,是我们小组成员根据申请人的陈述,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不让申请人继续在此单位工作,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提出的仲裁请求。

第四项仲裁请求属于确认事项,第五项仲裁请求是申请人要求的事项,虽然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是不属于劳动仲裁事项,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解决,但是由于这一项社会保险仲裁请求的基础是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人要求的事项,因此提出。第六项仲裁请求是为了能够保证当事人以后能够继续找工作而提出。

四、仲裁结果

1、确认被申请人海口琼山宗恒楼与申请人李相君自2005年6月8日至2013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返还押金200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小组总结

这个案子从仲裁结果上看并不乐观,仅仅只确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及返还200元的制服押金;对经济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致使申请人误工损失、社会保险以及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的仲裁请求都予以驳回。

总结这次案子,认为极具证明力的证据很重要,本案对于经济赔偿部分的证据仅仅只是基于一张纸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相应证当事人说用人单位不让其在那继续工作的事实情况,而且当事人给我们当时的陈述与后来查明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在后来老师问我们案件进展的时候我们也才发现证据存在问题的情况,这直接导致请求经济赔偿和误工损失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所以当经济赔偿和误工损失的仲裁请求被驳回的时候,我们并未感到意外。当事人拿到仲裁裁决书之后感到失意,原因在于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了,我们就告诉他,现在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用人单位给买社会保险,我们带着当事人到海口市社保局,社保局对此请求予以受理。

初次接到出庭代理的案子,可以说手足无措,毫无头绪,从分析案情,确定仲裁请求,代写文书,收集证据到最后开庭,在诊所老师的教学和具体指导下,我们不断地学习和总结案件代理的经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学到了很多实务操作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和大家分享一些感想。首先,我们接到案件之后,不要急于确立案件的请求,要充分了解分析案情,不能只听当事人的陈述,在事实情况真实、确定之后,再结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确定请求,这样才不会导致证据不足以支持请求事项的情况,否则欲速则不达。其次,要掌握案件的主动权,不要一味的听当事人讲述,要自己好好思量一番,我们的思维不能绕着当事人的圈子里,因为我们是给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的方案,如果我们不全面分析,提出独立的思考之后意见,那无异于当事人自己解决。最后,有想法就去行动,不要只让它在大脑里存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