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指导规范
    2008年04月21日 20:40

一、指导目标与原则

1.法律诊所的指导目标是加强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联系,提高教学实践活动的质量,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当面指导原则。诊所指导应以面对面谈话、讲座模拟等方式进行。

3.间接指导原则。通过提示、启发等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和研究,促使学生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断。

4.必要准备原则。教师和学生对指导都应作必要的准备。

5.遵循程序原则。指导应按照本规范确定的步骤和环节进行。

二、学生规范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寻求教师指导:

(1)是否接受委托;

(2)外出调查;

(3)代理当事人参与庭审和听证、谈判、调解、仲裁等活动。

(4)对主要办案环节和案件结果的总结与反馈。

办案小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请求教师指导。

7.学生要求指导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经过办案小组讨论;

(2)提前2天预约指导时间;

(3)提交指导计划书;

(4)接受指导时办案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5)对指导进行反馈。

(6)学生填写《诊所指导表》附卷备查。

8.指导计划书包括:案情简介、分析意见、需要指导的问题等内容。

9.同一问题不宜重复寻求指导。

10.学生不宜在休息时间给教师打电话。

11.学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教师预约指导时间。

三、教师规范

教师通过指导对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12.教师指导学生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进行:

(1)审查是否属于指导的范围;

(2)及时答复学生的预约;

(3)必要的指导准备;

(4)收到预约后3日内安排并完成指导;

(5)指导后在《诊所指导表》签署意见。

13.每次指导的时间一般不超2小时;

14.教师应当:

(1)对是否受理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与承办学生讨论后决定;

(2)对是否同意外出调查作出决定;

(3)在参与谈判、听证和出庭前指导学生进行模拟等准备活动。

15.教师应当旁听所指导案件的庭审。

16.教师指导应有书面记录。

17.教师每周至少安排一次与所指导学生的会见。

18.对于指导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在诊所备课会议上研究解决。

19.对于指导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提交诊所教学会议讨论、研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