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09日 20:50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案卷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参考《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结合法律诊所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案卷档案是法律诊所学生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诊所教育的全部过程,有利于法律诊所对教学活动进行回顾总结,其基本原则是规范、完整、及时。

第二条 法律诊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法律诊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 法律诊所学生办理的案卷档案按学期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四条 承办跨学期的案件,应在学期结束前立卷,学期结束后继续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的,移交下一期法律诊所学生,并变更委托手续,在案卷档案中注明。案卷档案由法律诊所统一保管。

第五条 案卷归档应按诉讼、非诉讼两类立案归档。其中: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代理等;非诉讼类业务包括法律咨询、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业务。

第六条 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 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

第七条 承办的案件和法律事务,在案结或办理完毕之后,均应将卷宗中的全部文书材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整理,补齐遗漏的材料,收集缺失的法律文书,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只存一份,已提交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可以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属已解除委托合同或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应有相应的证明文件、裁定或说明附卷。

第八条 在立卷归档当中,遇不便附卷装订的视听资料或实物证据等,承办学生应将该视听资料或证据实物的照片及物证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及检查证明等记载另行装存于卷后,分别保管。

第九条 立卷归档的卷宗,均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而卷内的档案材料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卷宗材料装订顺序如下:

【刑事案件卷】

1、受理案件记录(接待记录);

2、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起诉书、上诉书;

4、阅卷笔录及法院案卷证据复印件;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小组讨论记录和诉讼方案;

8、出庭通知书;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裁定书、判决书;

11、上诉书、抗诉书;

12、办案小结。

【民事、行政代理案件卷】

1、受理案件记录(接待记录);

2、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

4、阅卷笔录及其案卷材料复印件;

5、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6、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7、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8、小组讨论记录和诉讼方案;

9、出庭通知书;

10、代理词;

1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2、办案小结。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卷】

1、受理案件记录(接待记录);

2、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4、调查材料;

5、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6、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第十条 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码,无字页不编页码。页码位置正面在右边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用打号机打印。

第十一条 档案的立案装订时,均应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案卷封面及卷内目录(含备考内容),内容要清楚,字迹要工整,卷内文字材料的说明,可按页码顺序填写在备考表内或卷内目录的备注栏。

第十二条 承办案件收案日期应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法院指定办理的日期为准;结案日期则以承办律师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则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之日。

第十三条 档案的立卷装订前,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材料整理工作:

1、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必要的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放在原件的后面:

2、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在原件后附上抄件;

3、卷面窄于或小于A4纸的材料,应用A4纸加衬底;卷面大于A4纸的材料,应按其他材料的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4、须附卷的信封应打开平放,邮票应设法保留;

5、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四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装订牢固,做到文件齐全、整齐有序、合乎规范。

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小组承办的案卷材料,均应在案结或事务办结后的十天内整理和立卷装订。装订成册后,由组长负责移送本期法律诊所班长,并制定移交清单和办理相应的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班长接受档案移交时,应对所移交的档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卷宗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并应在档案封面的右上角注明“密卷”。

第十八条 凡已移交的档案卷宗均应由本期法律诊所班长负责妥为管理。法律诊所学生需要借阅的,应办理借阅手续和明确借阅档案的卷号及归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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