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评定标准
    2015年11月09日 20:52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学生成绩评定标准考核内容 考核对象 比例 备注 考核主体

中期小结 小组 30% PPT形式,小组发表 全体教师

案件代理 小组 20% 案件汇报 指导教师

归档情况 小组 5% 班长

实践活动 个人 10%(特别突出者比例可上浮) (包括去法院旁听、参加公益活动、专题实训、班级事务管理等) 诊所秘书

课堂表现 个人 10% (包括两次模拟审判) 指导教师

期末总结 个人 20% 书面形式 全体教师

考勤 个人 包括值班考勤和课堂考勤,缺一次总分扣3分 班长

诊所秘书

说明:

1、对学生成绩的评定,应该是全面的和积累性的,它反应了学生在诊所中各个方面工作的表现,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与人沟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代理案件、检索资料和文件管理的能力等。

2、成绩评定的依据必须有一部分基于书面材料,将不同阶段的表现分别打分,总评时相加。学生制定的代理方案、诉讼策略、专题实训策划,上交的案件汇报、期末总结,平时的上课表现、值班记录、期中小结等均为书面材料的组成部分。期末总结中除对本人参加法律诊所全部教学活动的总结外还应包括学生的自评、小组成员的互评和对诊所教学效果的反馈。

3、对学生成绩的评定,应该是透明的和反馈式的,在上课之初诊所指导教师应该事先对如何评定成绩进行说明,在期末的“成绩反馈会议”上对总评成绩进行讨论,基于对学生的全部表现以及取得的进步,审慎地考虑最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