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期成员学习心得(马光泽)
    2014年06月23日 23:35

法律诊所学习总结

法学3班马光泽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转眼间,参加本届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已将近3个月,至此,法律诊所课程也已接近尾声。法律诊所作为学习专业实践技能的大课堂,使得我们在众多优秀老师的“传道授业解惑”中弥获新知;同时,法律诊所作为思想自由交流的平台,又使得我们可以各抒己见,绽放思想的光彩。怀海特先生曾言曰:“大学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老成与少壮以从事创造性之学习,而谋求知识与生命热情的融合。”我想海大法律诊所的教育精神也即在此。感悟之余,于此,我就参加本届法律诊所的学习所得总结如下:

一、初识法律诊所教育

通过第一堂课,我了解到法律诊所教育是中国借鉴美国法律实践经验的产物。其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直接推动力量是当时方兴未艾的“民权运动”。“民权运动”作为社会实践的范畴,促使律师和学生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因此,如何将课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就成为引人关注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便应运而生,其宗旨概括说来主要有两点:其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丰富学生的实践经验,增强学生的律师技能;其二,在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尤其是为社会弱者服务的同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二、诊所案源拓展方式和会见当事人的技巧

(一)诊所案源拓展方式

通过老师的耐心讲授,关于诊所案源的拓展方式,我主要掌握了如下几种方式:(1)合作的方式,即和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来获取案源,例如加强和当地司法机关、法律援助中心的横向联系,借助这些机构的影响和资源来取得案源。还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积极和当地残联、妇联、消协等社会团体合作,丰富案件的来源和渠道。(2)设点的方式,具体就是指在纠纷集中呈现的地方(如人民法院立案庭、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设点守候,定期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宣传,从而获得案源。(3)法律咨询、义务普法的方式,即通过这些活动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他们的困扰和纠纷时,促进群众对于法律诊所的了解,增加案件的来源。(4)自我传的方式,主要包括建立网站、开设博客和微信、积极参加论坛的发言和讨论并留下诊所的联系方式等,此外还可以印制诊所的名片和发放宣传资料。

(二)会见当事人的技巧

会见当事人是了解案情最常见的方式,而就如何会见当事人能收到良好的预期效果,通过诊所学习,我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与当事人建立互信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展开,即当事人是否会聘请学生为自己的代理人;第二,善于倾听,并在交谈中掌握话语主导权,这样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尽可能多的有用案件信息;第三,要善于及时记录相关的案件信息,一方面有利于事后向当事人复述和核实案情,另一反面,也有利于基于此初次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并根据要点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当然,认真审阅当事人带来的书面材料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民事诉讼办案程序与技巧

民事案件是法律诊所遇到的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因此熟知民事诉讼办案程序与技巧也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本节的内容,老师主要讲授了四个部分:案件范围、案件代理、案件分析和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办案程序中的具体工作。具体如下:

(一)案件范围

案件范围主要依据民事实体法(例如婚姻法、侵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和民事程序法(主要指《民事诉讼法》)来确定,当然,作为学生我们主要受理的案件主要限定在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例如离婚案件、借贷纠纷案件、简单侵权案件等等。

(二)案件代理

关于案件代理,在课堂上老师主要区分了诊所学生与执业律师代理的不同,诊所学生因为没有律师职业资格证同时又非律所成员,因此在代理案件时所需的书面资格文件与执业律师不同,执业律师不仅要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和委托代理合同,还需要所在律所签发的律师事务所公函,而诊所学生主要准备以下资格性证明文件:①法律诊所签发的法律援助公函②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公民个人委托)③学生证④身份证。

(三)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主要包括:事实问题(时间、人物、地点、情节、经过、结果等)、证据(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以及证据规则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等等。

(四)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办案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办案程序中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接案(寻找案源)、起诉或应诉、举证(注意举证期限问题)、庭前准备、出庭、法庭调查与辩论、提交代理词、送达与上诉。关于起诉问题,老师提醒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当被告是公司等商主体时,如果不能确定其详细信息可以去工商管理局进行查询;其二,起诉状的书写要简单化、焦点化,一般如果事实较为简单的话书写一页至两页即可,避免流水账式的书写方法。关于庭前准备工作,要做足三方面的工作:其一,证据要编号,明晰每份证据要证明什么内容或事实;其二,提前想一下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可能会提及哪些问题,就这些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其三,代理词要确保语言流畅、逻辑清晰。关于出庭,要做到:认真听、仔细记;针对对方的问题要反应敏捷;表达要清楚。

四、劳动争议案件与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工伤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调整,因为在大二开设的“社会保障法学”中老师曾着重讲授过相关内容,所以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的熟悉。此次法律诊所的指导老师以及邀请的海南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进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专题讲座,更加深了我对此类案件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例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讲授该知识专题时,老师还着重区分了几种情形:(1)劳动争议仲裁与商事仲裁的不同。首先,调整对象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调整的是劳动争议案件,而商事仲裁主要调整的是商事争议案件(例如财产权益纠纷等);其次,组织机构的设立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没有严格地域和级别限制,大到省会小到基层均可设立,这也是对此类案件在性质与数量特殊之反映,而商事仲裁委员会主要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较大城市等;再者,依据的法律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依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而商事仲裁主要依据《仲裁法》。(2)劳动争议与劳务争议不同。其一,二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条件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其二,二者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人身附属性,要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经济上不独立,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人身与经济则相对独立。其三,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此外,还区别了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包括书面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前者主要反映在劳动合同中,比较容易认定(当然还要以用工为条件,不能仅仅以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在授课时,老师重点讲述了后者,关于后者的认定问题,主要包括三个要件:其一,主体资格合法(主体适格),主要指用工单位必须已经注册。

其二,人身附属性,劳动者要受规章条例的约束,要受管理。其三,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工单位的业务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诉讼时效的不同情形以及加班工资举证问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等等,又重新使我加深了对此块知识的认识与理解。

五、侵权、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思路

关于侵权案件,本期法律诊所主要是通过对真实案例进行角色扮演的形式来传授相关的知识,在案件的角色扮演中我们小组充当了原告的角色。在整个角色扮演中,如临其境,以一种实战化的形式(主要进行了法庭辩论环节)体验了对此类案件在代理时的具体情况,它将零碎的知识整合化,不仅涉及实体问题,而且还涉及程序问题。关于实体问题,老师主要强调了如何对案件事实定性和如何适用有利于本代理方的法律问题。这与平时的课堂学习就有所不同,因为真实的案件不像案例教学一样比较明晰和简单化,而是需要对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逐一的分析,找出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而才能确定法律的适用。案件事实的定性一般较为容易判断,而关于如何分析案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寻找有利的法律依据却显得较为的困难。此次的案例演练中,我们小组就面临了很大的困难,因为无法确定诸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状态,从而也阻碍了对法律适用的分析。经过老师的指导,我们获益匪浅,首先老师指出在面对诸多被告时,尽量能找到相关的法条能将所有的被告都涵盖进来,这样可以减少对不同主体适用不同法律时的混乱状态;其次,在找不到对应的相关法条时,可以考虑能否适用原则;再者,要发挥积极性去寻找有没有现行的司法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无疑会提供一种案件代理的思路。最后,可以适当引用相关的法理来增强说服力。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思路,老师主要就离婚案件为代表讲授了相关的内容。中国离婚采取的是“感情破裂主义”,但在离婚时并不能单纯的口头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要证明支持离婚的相关事实和举出相关的证据。关于离婚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关于后者还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获得对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时会出现千方百计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由于“探望权”是亲权,具有人身属性,所以不适用强制,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在合理的条件下应如何实现“探望权”就成为了棘手的问题,经过老师的点拨,便可知可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法,即证明自己抚养子女比对方更具有优势,从而变更“抚养权”进而实现对子女的“探望权”

六、刑事案件代理注意事项及辩护方法

关于刑事案件的代理,老师首先讲了代理此类案件时的注意事项: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要带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第二,不要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第三,不要将阅卷后的材料和副本私自交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但可以口述或者让其看工作笔记。第四,侦查阶段,如果公检机关已询问过的证人,一般就不要再进行询问或者要谨慎,防止证人证言不一时可能会构成“伪证罪”。第五,就律师而言要规范收费(保存收据、发票等)。

其次,关于辩护的方法,根据老师所讲和课本所列,我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无罪辩护,例如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证据不足或不合法的辩护、排除犯罪性(社会危害性)的辩护等等。(2)罪轻辩护:①改变罪名的辩护,主要有将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例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将主体上的重罪辩成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侵占罪;另外,还有将自然人的犯罪辩成单位犯等等。

“是知灯者,破愚暗以明斯道也”。于此,希望海大法律诊所的教育精神能薪火相传,点亮更为长远的教育之路,绽放无穷的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