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期成员旁听心得(马光泽)
    2014年06月23日 23:36

旁听心得

2011级 法学3班 马光泽

时间:2014年3月5日

地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陈琼珍、蒙恒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1日下午,原告在青年路市场约50米处过马路时,被告驾驶一辆无牌超标电动车迎面撞到原告陈琼珍,造成陈琼珍头部受伤,受伤后一小时里,被告家属谩骂原告,并拖着不肯送往医院,时间长达一小时,后经过交警协调,送往海南省中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诊断其为头部损伤脑震荡。后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美兰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此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陈琼珍举证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8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795.4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攻击8000多元。因此,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主要过错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则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双方均有责任,主张减少赔偿数额。

最终,合议庭选择择期宣判。

旁听心得:

古语有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以前关于庭审具体情况的认识和了解,主要是基于教科书的文字描述和老师的口声相传,但对司法实践中的庭审状况却从未知晓。此次,非常有幸能和法律诊所的其他同学一道去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观摩庭审,一方面不仅使我从教科书中走出来亲身感受了一次庭审的实况,另一方面也使我在法院这种庄严的特殊场合切身领略到了法律的威严。

在到达龙华区人民法院后,我们经过了严格的门检进入了位于二楼的民事审判庭,当事人、代理人、书记员、法官已陆续到场,随着审判长法槌的落下,宣告了该案的正是开始。首先由原告方宣读了起诉状,被告进行了答辩。随之,合议庭归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询问双方是否有异议,原被告方均表示“无异议”。结下来,主要由审判长主持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进行举证,这时我们注意到原告方给对方看的证据都是原件本的,这点和以前老师强调的一样,在参加庭审时要把文书等将官证据的原件带过去,主要是为了保证证据的证明力,不致于因证据形式而遭到对方的反驳,并且在客观上也会增强法官采信该证据的可能。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进行了质证,主要针对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被告质证完毕后,便进入了该案审理的核心环节即“法庭辩论”,由于中国的审判模式是对抗式兼采职权式,也即学界常说的“混合审判模式”,所以在辩论环节中双方的对抗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激烈,也可能是该案事实较为简单而致。但这里边仍然有许多要学习的地方,例如原告代理方在辩论时,语言表达之流畅、逻辑之清晰令人赞叹不已,细心观察,会发现他在对方发表辩论词时,一边在听,一边用笔在带来的文件上或划或记,这样的习惯比较好,便于在事后总结对方都提出了哪些问题,对提出的问题哪些是有异议的,然后针对性的发表自己的辩论,所以会显得逻辑比较清晰、语言组织起来也比较便利。在经过原被告方的辩论和最后的简短陈述之后,法庭当庭表示择期进行宣判。

这次庭审观摩,收获颇丰,以亲身的体会感受到法律在捍卫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时所彰显的重要作用。虽然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改革并未完成,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所对应的意识领域,国民受传统“无讼”、“息讼”等无为思想影响较深,但无可否认“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观念正以一种“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在国民心中普及开来。一个“信仰法律的时代”也正在中国这片伟大的土地上被不断进步的国民所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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