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法律诊所学员起诉心得
    2018年01月09日 20:49

在第一次值班的时候,我们在美兰法院很幸运地接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当事人伍先生将建筑材料卖给姓虞的买家之后迟迟收不到其应付的货款。之后,伍先生打电话给买家,他要么不接要么随便找各种理由逃避还款义务。这样过了一年,当事人伍先生决定到法院起诉姓虞的买主。伍先生提供了买家的身份信息,以及带有其签名的送货单作为证据。

在征得老师同意之后,我们代理了这个案子。我们自以为案件事实很简单,于是在写好起诉书和复印证据材料之后,和当事人到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让我们感到意外的时候,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原因是我们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而伍先生提供的送货单上面抬头是经销部,证明不了对方欠公司的货款。我们当时就问当事人怎么回事,他说之前那个经销部的确是他经营的,和对方的交易也是以经销部的名义,但现在他为了扩大经营,注册了公司,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来那个经销部被注销了。我们在审查证据的时候竟然忽略了这么重要的细节,当场就觉得很尴尬,很对不起当事人。我们问法院工作人员,那现在是否把起诉书中的“原告”改成以前的经销部就可以了?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说不行,因为如果按照当事人说的,经销部已经被注销了,那么这个主体就是不存在的。他建议我们到工商局开一个原来经销部的注销证明,证明当事人伍先生是之前经销部的所有者,那么他就可以承继原先经销部的权利而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最后,他还提醒我们,里面有一张送货单上的名字并不是我们要起诉的对象。

第一次代理案子就在起诉阶段因材料不充分而“铩羽而归”。我们不由得感慨,即使是再简单的案子,在准备材料的时候也一定要细心谨慎,况且我们还只是第一次。原以为“简单”的案子,里面却有许许多多的细节需要我们注意和学习。感慨之余,我们向当事人道歉,毕竟是因为我们审查材料不仔细的原因,使得当事人白跑了一趟。经过了这一课的教训,我们深刻的意识到我们离真正的律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还需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反思,才能避免出现今天所出现的尴尬局面。

之后,我们又代理了一个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与前面不同的是,我们吸取了教训,即使案情简单也仔细准备检查材料,最后这个案子是我们当事人胜诉了,这将是对我们走向专业化道路的莫大鼓舞。感谢海南大学法学院为我们提供“法律诊所”这个平台,让我们可以在走向社会之前锻炼自己的实务操作技能。(学员:刘芯萁、郑闽盛、赵俊源)//www.haina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