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09月02日 14:26

海校办字〔2005〕54号各学院、处(室、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8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海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有关管理规定;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注册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药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我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从规定注册之日起,对于两周内不注册也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学生,学院须在第三周内(超过第三周不予受理)将不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由学校给予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学院并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延长学制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费后才给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因不及格学分达到规定而转为试读生或转入低一年级学习等相关问题按照《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海南大学高职技术教育学分制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个别因身体异常和病弱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及体育部批准,可由体育部开设有针对性的康复、保健课,但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要注明“保健”字样。学生的体育达标,由体育部进行全面考核测试,评定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学籍管理科,作为毕业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按照学校教育学分制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者按《海南大学关于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和辅修课程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经本校教务处审核承认。

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的有关问题按《海南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相应的学期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学生证的使用见《海南大学普教生学生证管理规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海南大学学生转专业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未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 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休学期间,尚未办理复学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未交清学杂费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由学院将该生转学申请书、在校表现鉴定、在校学习成绩单和近三个月内体检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取得转入院校同意后,报有关两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正式的转学手续。对于跨省市转入的学生,由教务处严格审查德、智、体等方面材料,符合条件者,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呈海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正式的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海南省教育厅将转学文件抄送公安部门。

转出学生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后,才能办理档案,户口的迁移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年限为四年,最长不超过六年;高职(专科)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年限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本、专科学生的休学时间,均计入其在校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全学程休学时间共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复学后编入原年级继续学习者,若休学前已缴交休学当学年的学费,不再补交学费;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者,休学前缴交学费原则上不退还。但休学前缴交学费当学年在校修读时间不足一学期者,可退还一学期学费。

(二)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五)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该学期所开设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疾病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妥休学手续后离校,费用自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补贴。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相关问题按《海南大学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当地街道(乡)政府出具本人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有本校医院诊断康复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节 高职(专科)升本科与本科转高职(专科)

第三十三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海南大学专科生升本科生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转入高职(专科),按照《海南大学转本科生转入高职(专科)学习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注册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延长休学者;

(三) 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故旷课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时数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决定后行文发至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所在学院接到对学生的退学决定文件后,要尽快书面通知到该生及其家长。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发文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者可相应延长)办妥离校手续,方可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妥离校手续者,后果自负。学校不再予以补办。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从接到申诉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答复。学生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海南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申诉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海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各方面符合毕业条件且交清学杂费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科生提前毕业根据《海南大学关于本科生提前毕业的规定》执行,提前毕业的学生,均按学校规定的基本年限和收费标准缴交学费。 第四十二条 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本科不及格课程累计在15学分以内;专科不及格课程累计在12学分以内者,如本人不愿延长修业年限,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离校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原就读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可以重修所缺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和在最长年限里学习期满,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损坏,可以持损坏的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回校申请换发。一旦遗失,不予补发,只能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颁行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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