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校办字〔2005〕55号
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业经2005年8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海南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四)酗酒后违纪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限制: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公安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章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形式赌博或为赌博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干扰、阻碍教职员工或学生干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或者涂改、伪造、冒用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生证、图书阅览证及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或传播、藏匿,观看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黄色信息或淫秽物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唆使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旷课者(含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14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达1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比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或依具体情况给予处分。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或学院及时用书面形式汇报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送交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校学生管理部门自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可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的,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要送交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者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应通知受侵害人,受侵害人有权接受或提出异议。具体参照前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校学生管理部门还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确认后,报学校做出是否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离校后,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措施,责令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所称“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以往颁行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