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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人事处关于规范在职博士研究生报考工作的通知
2006年09月15日 00:00 海南大学法学院  点击:[]

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规范我校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报考工作,根据《海南大学在职研究生培养暂行规定》(海校办字[2005]89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年龄须在45岁以下,且在我校工作满4年。

二、近三年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必须饱满,教学质量评估优良以上(即评为“优”的次数达总次数的50%以上),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至少2篇,人文社会科学至少3篇。

三、报考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方向,与现所从事的专业相近或对口。

四、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属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延长半年。

五、报考人员应填写《海南大学报考研究生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批,于报考当年10月20日前将审批表及所要求的教学、科研业绩材料复印件送交人事处。学校将组织人事、教务和科研等部门对申请人员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每年报考的人员。逾期不再受理。

六、经学校审批后的报考人员,不得改变原审批的培养方式和攻读专业。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报考的人员,学校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资助经费。对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给予严肃批评。

附件:《海南大学报考研究生审批表》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