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洪涛;
【来源期刊】《广西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摘要】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生命线。然而,从目前生态环境部公开的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中可知,相关的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从法律角度来看,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重点排放单位、咨询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这四个主体在弄虚作假案件中涉及相应的行政违法、民事违约、刑事犯罪,但由于相关法规在此方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导致这四个主体最终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有较大差别。究其原因,在于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制度存在理论基础有缺陷、立法体系不完备、制度建设不完善,以及司法救济不足四个方面的问题。为了保障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需要构建系统、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因此,应创新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基础理论,构建完备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立法体系,推进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制度革新,实现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的司法保障,从而通过法治化路径推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数据;碳排放权;第三方机构;监管制度;质量监管;